
中心城区内新建、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且不得低于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不含具有抗渗抗浮能力的全封闭地下车库,但车库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确因城市道路接点标高等原因不能满足的,应加装升降式防洪闸等设施)。
新建防洪护岸工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并结合自然地形条件,在统筹滨江道路、建筑、空间安全前提下,确定防洪护岸工程的布局方案和结构型式。
新建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或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洪标准要求,不得妨碍行洪畅通。
临河缓冲带、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区域和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以下区域,可以按照城市品质提升要求规划滨水空间、绿地、步道或者慢行车道等设施,但应当符合防洪管控、河道管理和消落区管理的有关要求。